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加快建设阳光国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和泰安市国资委安排,结合我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信息是指集团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件及其对集团的影响、履行社会责任等可能对出资人、集团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三条 集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集团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各部室及权属企业应快速反应,妥善应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集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集团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建立公司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
(二)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负责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应回应预案;
(五)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 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七项:
(一)集团基本情况:集团名称及简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简介、经营范围、管理架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
(二)董事、监事、经理层变动情况;
(三)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集团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劳动、安全及卫生保护情况;集团开展的各项业务及推进情况;集团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五)履职待遇及有关业务支出情况:集团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集团有关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六)“三重一大”有关事项:有关重大决策;有关重大人事任免;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九条 针对拟公开信息的性质选择信息公开形式,包括:
(一)信息公告栏;
(二)集团公众号或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厂务公开、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条 信息公开流程:责任部室确定拟公开信息→责任部室负责人审核并报送至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审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综合办公室对外发布。
第五章 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集团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集团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重大信息公开中的职责;
(三)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四)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
(五)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在公开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公开文件的编制情况,敦促集团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保证集团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室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