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山文化旅游集团借调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7/20

调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借调工作人员管理,促进干部队伍有序、
合理流动,我们对原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泰文旅字〔2022〕
48 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泰山文化旅游集团借
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泰山文化旅游集团借调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借调工作人员行为,维护正
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流动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
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工作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子
公司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调到集团机关或集团临时机构执行
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工作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与原单位劳
动人事关系保持不变。集团外部临时聘用人员采用“一事一议”
方式确定薪酬,不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
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
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本单位(部门)暂时不能满
足人员要求的。
第四条拟借调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
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工作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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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借调工作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
称。
第五条工作人员借调工作期限。
借调工作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1 年;
借调工作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
作需要,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事部提
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工作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
则上不使用借调工作人员。
第六条借调工作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集团根据工作需要,审核各单位人员情况,提出
拟借调人员建议名单,与拟借调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领导沟通,
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无故拒绝。借调工作意
见须注明被借调工作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工作的岗位(承
担的业务)、借调工作理由及借调工作期限等。
(二)各部门在组织人事部领取《借调工作人员登记表》,
填写有关内容,经集团相关部室及拟借调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签
署意见后,报集团党委研究批准,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借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工作人员在借调工作期内由集团(部室)负责管
理,参加集团(部室)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享受集团(部室)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工作期间,借调工作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人事
关系不变,薪酬福利由原单位发放。借调工作人员不再承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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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
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工作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如在借调期间请假5
个工作日以上的,请假情况报借调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由借调
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借调工作人员的工
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借调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集团(部
室)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集
团(部室)工作超过半年的,由集团(部室)进行考核并提出
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借调工作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试用期三个月,期
满后经集团(部室)考核合格的予以留用,同时发放借调补贴;
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借调人员补贴及驾驶人员岗位工资、
补贴按如下确定:
1、借调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向集团组织人事部提供原
单位应发工资全额发放情况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2、根据借调工作人员(驾驶人员除外)职责岗位、贡献
程度,每月发放借调补贴0-2000 元/月不等,重点倾向三级公
司借调人员、原单位应发工资较低或拥有含金量较高职业证书
的借调人员。
3、借调驾驶人员及集团外聘驾驶人员工资、补贴按如下
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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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调驾驶人员及集团外聘驾驶人员岗位月基本工资
为3600 元/月。
(2)借调驾驶人员在原单位发放工资,且应发工资不足
3600 元,集团发放差额部分。
(3)借调驾驶人员在原单位未发放工资的,其工资在集
团发放;如果原单位补发工资,月薪超过3600 元的,向集团
退还实发3600 元每月工资;月薪未超过3600 元,其原单位发
放部分退还集团。
(4)驾驶人员增加出车补贴,按照0.3 元/公里计算(不
含两天以上长途出差公里补助),由综合办公室每天据实签字
登记,月底交组织人事部核算工资。
4、借调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
扣款项目的扣缴由原单位负责。
(六)借调工作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
情况,对在集团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借调工作人员,建议原
单位直接提拔使用、晋升职务职级;参加集团内部公开遴选考
试加分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在集团年度考核优秀且在集
团(部室)工作超过1 年的,由集团部室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借
调工作人员出具竞聘推荐书,原单位要优先考虑借调人员的竞
争上岗、岗位调整,做好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
公平对待借调工作人员。
(七)借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集团及部室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服从借调工作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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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
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八)在借调工作期间,集团(部室)领导负责借调工作
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借调工作期满后,由集团对其借调工作
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集团党委审核备案,
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部室)应及时解除
借调工作关系。
(一)借调工作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
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工作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
调工作的。
(三)借调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工作关系,
并得到集团(部室)同意的。
(四)借调工作人员违反集团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
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借调工作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工作的。
第九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借用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
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部门(单位)
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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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调工作期满后,借调工作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
服从原单位工作安排。表现优秀的由集团提出建议优先重用提
拔。
(三)已在集团各部室借调工作,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工
作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的,按本管理办法规
定的程序办理借调工作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机关或集团临时机构借调工
作人员,各子公司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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