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机要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密码电报是指以电报形式传递的,经机要部门使用密码译发、传输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特殊性公务文书。党委办公室是密码电报的授权管理机构。机要员负责密码电报的具体管理事项。
第三条 密码电报须由专人专车取送。取送密码电报不准其他无关人员搭车,不准乘坐公共交通车辆,不准托人捎带密码电报。
第四条 密码电报应存放在机要室且保险柜存放,按相同密级公文的管理办法管理。严禁在公共场所和其他不利于保密的地方阅办密码电报,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普通电话中谈论密码电报。
第五条 密码电报的取送、传阅等均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严格按照密码电报规定的范围传阅。送阅时要直接面交,坐等领导同志阅完后马上送其他领导,直到传完为止。
第六条 机要员要严格执行关于密码电报管理的责任制度,密码电报传阅完毕后要及时存入保险柜,对所经管的电报要定期检查,节假日要重点看管,确保万无一失。
第七条 每年度的密码电报经机要局清查后需单位自行销毁。销毁过程中要严防丢失、泄密。要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监销,监销人必须等所有文件粉碎成浆后,方可离开,任何人不得自行销毁密码电报。
第八条 机要员工作调动离职时,需先向上级机要部门报告,同时上报新调入机要员情况,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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