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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文旅集团员工公开招聘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泰山文旅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招聘行为,确保员工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及各权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涉密、涉外岗位,政策性安置等人员外,全面实施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宏观指导监管与企业自主用工相结合,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组织报名;

(四) 开展资格审查;

(五) 组织考试;

(六) 考察和体检;

(七) 公示和备案;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制定招聘方案


第六条 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应当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年度招聘计划内,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公开招聘工作由集团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须履行集团内部审批程序并签订委托协议和安全保密协议。

第七条 公开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数;

(二)招聘工作组织;

(三)招聘时间安排;

(四)招聘方式;

(五)招聘岗位考试形式及成绩计算方式;

(六)招聘工作纪律及咨询、监督电话;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聘方案审核备案制度,集团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分别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功能区等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功能区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需定向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及紧缺专业人才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招聘,由集团集体研究提出,分别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功能区等审核,必要时报市政府同意,抄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可简化招聘程序。


第三章 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条 招聘公告应当符合公开招聘工作的规定要求,招聘资格条件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与工作岗位相匹配,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户籍等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招聘公告发布后,在报名时间内,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一条 招聘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岗位描述、条件要求);

(三)应聘资格条件;

(四)报名方法、招聘方式、时间安排、考试、考察和体检等相关要求或信息;

(五)咨询、监督电话或邮箱,免责条款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专业人才的公告可根据招聘情况延长发布时间。招聘公告可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功能区等网站、招聘企业网站、各级公共招聘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分别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功能区等同意并在同一范围发布。


第四章 审查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在报名时间内,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 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 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集团或有资质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招聘企业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招聘公告中确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者不符合应聘条件的,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七条 考试须形成有效竞争,原则上按照岗位招聘计划的3倍确定开考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确实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经集团研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功能区等同意后,可不设或降低开考比例。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试题命制、试卷印刷、试卷运转、考试组织、

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重点环节。

第十九条 考试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统一性与多样性,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科学确定考试内容和方式。考试应当划定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条 招聘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应制定考务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务工作,维护招聘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等。笔试应当按照岗位类别、特点,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科目、类型等由集团确定。

第二十二条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等。面试应当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面试的原则、组织方式、测试方向、程序、时间、地点、成绩计算方法、考官及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纪律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面试信息须在面试前告知应聘人员,主要包括面试时间、地点、考试纪律、须携带的证件及其他应知信息。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非招聘企业考官不低于 50%。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公开招聘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恪守规范。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从事专业技术的考官,一般不低于50%。

第二十五条 面试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采用结构化面试、专业测试、情景模拟、答辩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集团确定。

第二十六条 面试人选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1:3 的比例确定。设笔试的,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取消招聘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实有合格人数确定。仅设面试的,集团成立履历评价小组,从通过资格审查人员中,进行履历评价,确定面试人选。因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设笔试的,可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仅设面试的,可从其他通过资格审查人员中,经履历评价后递补。

第二十七条 面试成绩须经考官签字确认,一般按照 4:6

或 5:5 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仅设面试的,面试成绩即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仍相同的另行加试。如仅设面试的,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面试成绩相同的另行加试。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集团可对考试方式和考试环节进行调整,须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考察和体检


第二十九条 集团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资格、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复核。严格落实社会应聘人员背景调查程序,认真审核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身份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三十条 体检一般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或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

视为自动放弃。应聘人员按规定需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二条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是否递补,具体由集团自行确定并在招聘方案和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公示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集团根据考试、考察、体检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含招聘企业、招聘岗位、拟聘人员姓名、性别、考试、考察、体检等信息,并同时公布监督电话。

第三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集团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是否影响聘用的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集团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开招聘结果备案制度,公开招聘活动结束后,集团集体研究提出聘用意见,将集团党组织意见、拟聘人员名单、考察情况等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功能区等备案,同时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章 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落实好聘用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

度,试用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建立试用期考核机

制,加强对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全程纪实留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凡与集团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企业的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要高度重视员工招聘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集团的有效管控和统筹调度,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和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

第四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各项公开招聘工作纪律进行,禁止以各种形式规避制度规定擅自开展招聘,严禁违规干涉公开招聘资格条件设置、招聘程序确定、考试命题和评分等行为。负责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保障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

第四十二条 集团认真受理有关公开招聘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对违反招聘纪律,招聘过程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