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各部室、各权属企业:
为进一步严把用人关口,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经集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
泰山文旅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协议派遣至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各企业应参考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特点,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条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对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原则上不采用临时工用工形式,不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应首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七条 购买劳务派遣服务费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工作,结合岗位特点、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可随市场情况变化调整。
第八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及比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用人。
用人单位按照管理层级逐级提报劳务派遣用人计划,主要包含用人岗位、条件、数量、时限及薪酬。
(一)短期内、临时性劳务用工等情况,采用“一企一策”的原则,由二级企业向集团提报临时性用人总编制数量,由集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二级企业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负责临时性劳务派遣人员招聘、劳务薪资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短期内、临时性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连续聘用。
(二)长期性劳务用工等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二级企业向集团提报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人计划,由集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三)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四)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由二级公司汇总后将人员信息花名册、干部任免表及薪酬标准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用人单位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事项。
(六)每年定期由二级公司汇总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退回申请,并按相关要求办理手续;
(四)组织办理离职派遣人员交接手续;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学历及技能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不得应聘。
(一)集团公司和权属企业每月按约定时间将购买服务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将相关薪酬待遇等支付给派遣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离职,应提前30天向用人部室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由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职手续离开的,用人单位部室要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事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用人单位职工管理相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由用人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用人部室退回劳务派遣人员,需向用人单位负责人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退回理由和事实依据,经人事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公司批准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二)违法违纪,损害被服务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连续旷工天数达到3天或半年内累计旷工天数达到7天;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被服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不服从被服务单位正常工作安排的;
(六)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