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各部室、各权属公司:
为满足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工作需要,保证集团战略决策、发展规划、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促使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经集团党委会议批准,现将《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战略与投资工作需要,保证集团战略决策、发展规划、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促使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集团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研究企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方面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对集团及出资人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集团经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并根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提供相关资料,编制有关议案、报告。集团综合办公室会同投资运营部、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筹备会务事项。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集团董事长担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战略管理、投融资、资本运营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集团投资和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集团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集团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集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国内外发展形势和市场变化趋势,对可能影响集团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对各类产业、投融资业务的总体发展和集团权属单位或机构的发展进行战略协调,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集团重大改革重组和调整方案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议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评价集团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或建议;
(七)审议集团投资策略、投资制度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审议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和涉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职责的事项,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先予研究,提出建议或意见,然后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委员会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表决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集团综合办公室会同投资运营部、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投资运营部应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前3天,将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审阅;
(三)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将拟定的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集团综合办公室会同投资运营部、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投资运营部应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3天,将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技术的先进性、产品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研究重大资本运作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集团综合办公室会同投资运营部、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集团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二)财务资产部、投资运营部应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3天,将集团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集团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项目风险、项目收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调研、论证集团投资项目时,委员所发表的意见,不能代表董事会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为所研究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本运作项目不符合可行性的,该提案将不再提交董事会研究,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集团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定期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会议通知时间可短于上述规定时限,但召集人应对此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任何拟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集团相关职能部门、专业咨询机构等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集团综合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之前”、“前”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新颁法律法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相抵触时,应立即组织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时贞强 董事长
成员:张 剑 董事
张 婧 职工董事
赵新峰 外部董事
时 鹰 外部董事
郑广金 外部董事
曾 戈 外部董事